“互换通”的有关机制安排和监管要求正式迎来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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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4月28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所称“互换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参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和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机制安排。简单地说,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参与两地利率互换市场。2022年7月4日,监管部门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开展“互换通”。
与“债券通”相似,“互换通”同样先开放“北向通”。本次公布的《暂行办法》适用于“北向互换通”,即中国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
央行在记者问中表示,未来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增加投资品种,调整交易和清算额度,优化交易清算安排,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另外,两地监管当局将结合各方面情况,在风险可控、对等互利的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互换通”。
“北向互换通”实行额度管理,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北向互换通”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情况,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为200亿元人民币(即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清算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即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未来,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并对外公布。
“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现阶段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北向互换通”利率互换的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境内投资者应当是具有较强定价、报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良好国际声誉,具备支持开展“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内投资者开展“北向互换通”业务前,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内电子交易平台)签署“互换通”报价商协议。
在征求意见中,针对放宽境内投资者资格要求并公布境内投资者名单的建议,进行了部分采纳。“北向互换通”参考“债券通”有关安排,采用“报价商”机制。具有较强定价、报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良好国际声誉,具备支持开展报价交易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境内法人机构,可与境内电子交易平台签订报价商协议,作为报价商参与业务。首批报价商名单将由境内电子交易平台适时对外公布。后续有意愿且能够履行报价商有关义务的境内法人机构,亦可在签署报价商协议后参与“北向互换通”,相关名单可在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官方网站查询。
《暂行办法》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和清算。使用外汇参与交易和清算的,可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参与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继续参与的,原则上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回外汇。境外投资者应当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北向互换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央行在答记者问中解释称,初期,境外投资者可选择一家香港结算行办理业务。香港结算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资金兑换时,应当做好真实性审核相关工作,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互换通”交易。其交易到期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继续投资,如用于非“北向互换通”投资用途,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为外汇。
同时,“北向互换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境外投资者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账。
同时,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当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是基于“北向互换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对于“互换通”业务场景下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互换通”业务场景下,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的跨境资金结算主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同时,场外结算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互换通”结算专用存款账户(NRA账户),作为极端情况下应急结算安排。此外,作为“互换通”业务风控方案的一部分,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将针对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建立“互换通”资源池安排。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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