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是否侵犯自然人肖像权?夫妻一方实施小额打赏行为,另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应当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6日公布了《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民生权益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对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了调研,并给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存在什么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调研报告》指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调研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存在难点问题。一是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考量因素不明确、不统一。二是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时,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责任分担存在争议。三是劳动者受到损害时,依法、合理、科学的责任承担规则尚未确立。
就网络消费者权益民事司法保护重点问题,调研发现,一是在线预订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经营者权利义务不明晰,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二是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效力认定标准以及认定无效后的返还规则有待统一。
调研还发现,网络侵权纠纷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存在难点问题。一是“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场景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人格权禁令制度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审理相关案件时“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判断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网络虚拟人格权益是否应予保护,AI“换脸”是否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等有待进一步研究。
提出哪些建议?
对调研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调研报告》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难点问题,《调研报告》提出要完善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重点规则。包括:一是对照劳动管理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责任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法律关系。二是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类型,适用相应责任承担规则。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确定责任;劳动者执行用工合作企业任务致人损害时,可以根据平台企业过错、控制、获益程度等依法确定责任。三是推动完善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依法完善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承担机制。
就网络消费者权益民事司法保护重点问题,《调研报告》提出要健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规则。在线预订,预订失败的,预订服务商承担责任;完成预订,线下服务违约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一般不承担责任。“订单不可取消、更改”条款,不宜一概认定无效;但消费者没有选择权,综合判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认定无效。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综合考虑年龄智力水平、打赏金额、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认定。夫妻一方打赏,实施小额打赏行为,另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违反公序良俗的打赏行为无效。
就网络侵权纠纷民事权益司法保护难点问题,《调研报告》提出要加强网络侵权民事司法应对。一是完善“通知—删除”规则,行为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经营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保护网络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格权禁令制度功能;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网络虚拟人格权益,一般不宜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可由网络平台采取禁言、限权等平台自治方式处理。四是AI技术应用,一般社会公众能将某一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对应关系的,可受肖像权制度保护。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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