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马梅若
北京金融法院近日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自该院2021年3月18日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共受理案件16289件,其中,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7651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47%。
(相关资料图)
“大部分案件为证券侵权民事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营业信托纠纷案件,此外,还有部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和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等。”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说。
这些数据和案例的背后,提示了怎样的风险,又勾勒出哪些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探索路径?
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成“重灾区”
提到投资,大家自然会联想到股票、基金、理财等活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资本市场日益繁荣,投资理财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去年底,中国注册股民数量突破2亿,占总人口的15%,股票市场规模和债券市场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
随着投资理财活动的普及,投资者保护这一课也亟待补上。谈及涉投资者保护案件主要特点时,北京金融法院介绍,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占比较高。什么是虚假陈述呢?对广大股民又有什么影响?
一个非常典型的做法就是虚增资产。“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收购公告》中将其拟收购的某公司股权及对应享有能源储量错误地记载成实际储量的两倍以上,且载明对应能源的市场价值亦远超实际价值。《收购公告》发布当日,该公司股票价格即上涨,成交量较前几个交易日大幅增长。”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赵佳介绍了一个案例。
赵佳解释,《收购公告》的上述内容虽然并非直接对财务数据的不实记载,但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能源企业,对其拟收购公司拥有项目的能源储量及其市场价值严重夸大,必将影响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对投资者理性决策产生严重误导。且上述错误描述直接导致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针对上述行为,投资者王某在上述虚假行为实施后至揭露前购买该公司股票,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价值贬损,故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因文件不实记载从而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认定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该案支持了投资者合理损失,依法保护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从民事角度对证券发行人处以相应法律责任,为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赵佳表示。
部分金融机构“卖者”未“尽责”
除“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占比较高”的特点外,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涉投资者保护案件其他两大特点包括“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资管类案件真实法律关系认定难度增大”“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占有一定数量”。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性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这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北京金融法院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列举了这样一件案件,才某先后两次共计向某信托公司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汇款摘要载明购买某信托产品。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后期,才某以《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并非其本人签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托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才某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38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该公司主张信托合同成立,并以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存在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但法院认为,对于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补偿金融投资者的损失。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如何履行、是否可以以投资者存在既往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是目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北京金融法院审一庭法官江锦莲表示,金融产品的销售有相当比例是通过代理机构实施,代理机构如果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作为投资者的才某虽然支付了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但信托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才某所签,这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不无关系,这种不规范行为,亦造成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缺失。”江锦莲表示,对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本案认为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不利后果,这有助于规范金融产品的销售秩序,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有效保护金融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挑战
在北京金融法院披露的数据和案例中,无论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还是金融民商事纠纷,涉金融中小投资者的案件众多。
记者了解到,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5911件,且收案数呈连年增长的趋势。此类案件中的原告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其中以中小投资者居多,群体性较强。被告主体较为多样,既有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也有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还有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在审理中,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为了妥善解决相关的群体性证券纠纷问题,北京金融法院介绍,该院采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审理机制”,通过“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审理模式,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妥善多元化解。上述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宣判并生效后,法院首次适用上述模式,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并取得成功,有效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从而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此外,为了优化群体性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便利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北京金融法院打造了“双轨双平台”。其中。“双轨”是指“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双平台是为了落实上述机制打造的“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和“示范判决服务平台”。这类平台有助于众多当事人通过运用该平台在线上主张权利、查询信息等,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维权。
据悉,“双轨双平台”运行以来,已经适用于包括“投资者诉乐视网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内的多起案件,为6000余名中小投资者在线诉讼提供了便利。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