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观热点:川航官微擅用摄影师图片发布机票促销广告 遭对方起诉被判赔1500元

2023-04-03 18:51:21    来源:上游新闻    

2020年9月13日,四川航空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新开航线的促销广告,摄影师“羽默蓝”发现这一商业广告中的图片为自己所拍摄。今年3月27日,“羽默蓝”将自己的维权经历发布在了社交平台上引发舆论关注。

4月3日,“羽默蓝”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目前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相关版权纠纷,川航被法院判决赔偿1500元的侵权费用。

相关司法判决文书显示,2020年9月13日,四川航空发布“日照—太原”的机票促销广告,川航在该广告中以推销机票为目的,擅自使用了“羽默蓝”摄影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南中环桥》,并通过除水印、裁剪和添加元素等方式对原作品修改,侵犯了“羽默蓝”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和署名权。


(相关资料图)

▲2020年9月13日,川航在官方微博发布的促销广告。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证据显示,2021年9月9日起,“羽默蓝”曾通过多种方式尝试与川航取得联系,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侵权纠纷。川航虽然对“羽默蓝”的维权请求没有正面回应,但在“羽默蓝”同川航客服沟通的第二天,川航通过版权公司以280元的价格购买了“羽默蓝”拍摄的《南中环桥》图片版权,取得了该作品的授权证明。

2022年4月22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羽默蓝”就《南中环桥》被盗用起诉川航一事,其请求法院判令川航停止侵权、判令道歉并赔偿18000元。庭审中,川航否认曾使用过案涉侵权图片,对于“羽默蓝”通过网络取证的侵权证据,川航认为“羽默蓝”使用的电子取证机构并非法定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书不具有电子认证的效力,“原告取证前没有对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的清洁性、安全性及网络连接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检查,无法确保浏览网页的真实性,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羽默蓝”提交了其在朋友圈及相关摄影社区发布图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羽默蓝”摄影师系《南中环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向涉嫌侵权的主体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羽默蓝”提供的保全网的电子取证证据属于合法证据。川航虽然提出了取证违法的抗辩意见,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羽默蓝”摄影师提供的保全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四川航空公司在微博上使用了案涉摄影作品,侵犯了“羽默蓝”对该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玄武区法院在考虑川航在事后已经购买了《南中环桥》版权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案涉摄影作品的艺术价值、知名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酌定四川航空公司赔偿“羽默蓝”摄影师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 元。今年2月24日,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四川航空的上诉,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川航需赔偿摄影师“羽默蓝”1500元。

3月27日,“羽默蓝”将自己的维权经历发布在了社交媒体上,引发了网友关注。4月3日,“羽默蓝”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川航已经将法院判决的1500元赔款进行了支付,“1500元其实包括了我申请司法鉴定的800元,就赔偿本身来说是比较小的,但是希望能够引起各方对于图片版权的重视、尊重。”

“羽默蓝”还表示,直到目前川航都没有为盗用图片侵权行为道歉,“就算公开道歉有点为难,他们自始至终也没私下跟我说声抱歉。”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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