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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保监会1月9日发布的消息,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提出并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并就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统计数据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取了行业意见,应有利于推动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促进监管统计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监管统计是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等。其中,关于监管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统计调查原则、监管统计调查分类、派出机构临时统计调查、监管统计资料管理、监管统计资料公布等监管要求。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为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质量意识,《办法》从四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包括数据质量最终责任、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数据质量责任;其次是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在数据填报审核机制、数据治理机制、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建设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再其次是强调源头数据质量管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明确源头数据质量责任和源头数据质量管理;最后是数据质量问题处罚措施,明确数据质量及其管理是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以及编造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资料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二是突出数据质量管理要求;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
具体而言,《办法》首次提出并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和界定;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承担数据质量责任。
《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办法》同时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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